在知识产权法的视角下探讨专利申请权的属性有助于我们了解其财产属性,但是知识产权未必都具有资本属性。尽管“从财产关系来看,任何财产都必然同时体现为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几乎可以是一个东西的两个侧面”[14],但是资产毕竟只代表静态的财产,而资本代表了动态的财产,这也许正是民法与商法的差异所在。民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人”以及从一个人“总财产”的角度来考虑的财富,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民法所关注的是“静态的财富”,而商法所调整的则是财富的生产与销售[15]。人们对资产所享有的最初权利通常表现为所有权(包括对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当资产发生变动时,我们用债权制度来调整,而当资产转化为公司资本时,“所有权-债权”的二维权利结构变为“所有权-债权-股权”的三维结构。这种现象被称为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通过股东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的分割,一方面可以限定债权人就公司的债务向其所有人或受益人追索个人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护公司的财产不被其所有人或管理者随意主张[16]。这种三维权利结构当然是肇始于公司法的目的,即在鼓励人们通过设立公司来增进资产流通性的同时尽可能地减低这一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风险。缩小损失的可能范围当然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最有利的方式,于是我们有了有限责任制度的构想;责任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资产必须有所区分,所以我们又有了责任财产的权利主体具备独立人格的公司;私人资产让渡为公司资产,必须要有相应的回报,这又导致了股权的诞生。公司法上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就是股份化的过程,而财产的“股份化就是资本权利化”,“就是资本权利人格化”[14]。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只因为公司法试图为人们创造一种最具激励的投资机会。尽管公司法不能保证盈利,但是公司法保证具有价值的资产都可以拿到公司这一风险事业中去尝试增值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作为公司资本需要具备两个要件—评估可能性和转让可能性。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可能性获得了我国《专利法》第10条的明确承认,故关键在于评估可能性。如果一项财产具有会计学上的评估可能性,那它首先必须具有价值性。价值性是公司资本共有的适格要件,但却不是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独有的适格要件。因为知识产权和金钱的区别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而是如何体现价值,而这即与评估可能性有关。德国立法者在1884年就曾指出,具备资本能力的财产须具备借贷对照表上的记载能力[17],直到今天,德国公司法仍然规定资本必须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无论是记帐可能性还是定价可能性,实际上都是评估可能性的不同面向。公司资本作此要求无非是想采用统一的方法来计算资本价格,从而使其与现金这一一般等价物产生换算关系,并在统一标准下确定各类资本的份额。
评估可能性以资产具有价值为前提,而且这种价值需要具备可供参考和比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价值。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斯皮尔法官曾经精辟地指出:“(用作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在当时的市场上值那些钱,换句话说,它必须具有市场价值。金钱是所有公司资本化的基础,在用财产来替代它的时候,这种替代只因财产是金钱的等价物才被允许,并且除非财产具有市场价值,否则它就不是金钱的等价物(注:Atlas Trailers&Water Mufflers,Inc. v. McCallum, 118 Tex. 173.)。”然而,专利申请权在财产性质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商业价值之有无成为考量其资本能力的重点。在这方面,希尔斯诉斯卡吉特钢铁工厂案对专利申请权的价值认定或许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1912年,斯科特在西雅图从事汽车维修。他在工作中想到了将福特的房车改装成轻型卡车的主意,并就此申请了美国专利和加拿大专利,随后运用这一技术建造卡车。1915年,斯科特和莱特组建了西部卡车配件公司,公司股份总额为5万美元,等分为500股,斯科特认购其中498股,对价是工厂全部现物资产、商誉以及他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专利及专利申请。1917年,斯科特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斯卡吉特钢铁工厂以换取对方的铸件和资金,但因美国参加世界大战,铸件供应和资金支持无法实现,公司经营滑坡,最终被接管。法院查明,在斯科特致力于其发明的同期,美国有一些类似的发明被创造出来。在1915年至1917年期间,公司与其他希望购买他们技术或卖出自己技术的制造商有着广泛联系。1917年,一位律师对斯科特的专利价值进行了全面调查,并证实该专利具有很高的价值。到了 1918年或1919年,专利已经不再有什么价值,因为福特公司开始大规模生产一种一吨重的卡车,小公司无法再与其竞争。斯科特的加拿大专利于1917年获得授权,美国专利的耽误是因为存在许多类似的专利申请以及各方当事人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主张。然而,几乎所有的卡车制造商都认为斯科特的专利申请具有很高的价值,围绕着购买其专利或者将其专利与他人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合并的事宜有过很多谈判与磋商。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专利申请是可用于支付股本的财产,这不可能有任何疑问。
否定论者对专利申请权抱有疑虑的主要原因就是无法确定专利申请权最终能不能转化为专利权,相应地,它是否具有价值也就不能确定,所以承认它的资本能力有可能会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冲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否认,尽管不确定,但专利申请权的确有可能具有市场价值,而公司本身又是一项风险事业,风险与商机成正比,如果要求每一项投资都万无一失,那么公司也很可能因其保守的决策而丧失盈利机会。而且,公司的竞争优势有时候就体现为技术的领先程度,领先竞争对手一个专利申请周期将意味着公司占领市场的能力大大提升。有鉴于此,对专利申请权的资本能力予以一概否定的观点可能有些武断,我们不妨稍稍调整一下视角,看看可以采用什么方法来破解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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