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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分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01 点击次数:1141
注册公司有一定的条件,只有了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在注册公司。
一、关于分公司的登记管辖
根据山东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试行)山工商企[2006]87号第十条,“……,其他分公司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州地市局、(园)区局(分局)或县局、分局登记。”
据此,拟设立公司的登记地为。
二、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
 
其中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在注册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其中在注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注册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
  经营不能超出国家所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的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在注册公司的一些法律上的要求,如果需要这方面服务的公司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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