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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演出经纪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8 点击次数:1299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已持有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述第(一)、(三)、(四)项材料。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3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830日文化部令第34)

行政许可条件
(一)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行政许可决定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管理要求与措施
管理要求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管理措施
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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