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如下十类: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十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相关阅读
copy © 2025 星澜网络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