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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的判定及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2-02 点击次数:1403

     一、商标争议的内容

    (一)、商标争议概述

    商标争议,是指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评审案件。

    (二)商标争议的类型

    具体来说,按照依据法律和申请理由的不同,商标争议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按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11条、12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没有对提出争议主体和时效的要求,提出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和显著性要求。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任何商标注册需满足具有商标显著性和不违反的禁止性规定的基本要求,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时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第二种类型是按照《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15条、16条、31条规定的,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要求提出争议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申请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和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先的著作权利人等,此外,此类争议有了时限的要求,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提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第三种类型是按照《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要求提出争议的主体是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时限要求是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三)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且商标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经法定程序予以确立的权利,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而商标争议是对已经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依法提出的申请撤销程序。商标法对申请争议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意义上来讲,商标争议程序是法律为保障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并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设立的法律救济程序。应当明确的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不当注册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益的情况,依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其申请撤销,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阐明法律依据和撤销理由,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或者个人,维权意识必须加强,在发现他人使用的商标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即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权,切记坐视不同而任其发展,一旦出现问题,损失将难以弥补。

    二、商标争议的流程

  (一)向商标评审文员会提交申请

    1、商标争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
   (6)证据材料

     A、商标使用的时间;
     B、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C、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D、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E、其他

     注:如果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申请后3个月内补充。

     2、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下发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等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如果符合规定则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被申请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后会将争议材料的副本发给被申请人,通知其可以在收到材料后30日之内进行答辩(答辩之日后3个月内可以递交补充材料);

    (四)交换证据

    如果答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材料发给申请人,通知其可以在30日之内进行证据交换;如果不答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会对争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质证有新的理由和依据,则会继续安排证据交换

    (五)下发争议裁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依照双方的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并下发争议裁定书;如果双方对争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起30日之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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