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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采取优先原则

发布时间:2025-01-21 点击次数:2073

    当一件商标被设计出来,投入使用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申请人由此获取该件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是明智的选择。现行法律能为商标专用权这项专有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及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均是对商标专用权强有力的保护。

    申请注册商标既然是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使其获得法律有力保护的明智选择。那么,就应当了解商标注册程序的几项“优先”原则,从而把握商标注册程序的“先行一步”,以顺利取得商标注册。本文涉及的“优先”原则实际上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对于“先”的要求的归类解读。包括: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使用在先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补充;优先权原则——如该件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第一次申请后或在展览上的展出商品上使用的,又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那么此前的申请之日和展出之日被视为其申请日。

一、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解决了不同的人在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商标的标识性作用,以使得被标注的商品便于识别和区分。一种标识只有具有唯一性、显著性才能够具有标识性的特质,否则众多标识的一致性只能造成整齐划一的效果,而不再能够区分和识别。因此,商标法规定对于先申请的商标给予注册,而对于在之后申请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就是为了使各种标识达到唯一性,便于识别和区分。

    为了使自己的商标能够核准注册,应该:1、要抢先一步,抢占先机提出注册申请;2、要保存好《受理通知书》,作为确立申请日的证据,以及在国外主张该项商标享有优先权的证据。申请日是确定申请先后的标准。申请日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实际上是商标局发给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

二、同时申请时的先使用原则

    在先使用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补充。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且该提出申请的商标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

    在先使用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既然法律对于能够发挥识别性和区分作用的商标给与法律保护,以发挥商标的标识性作用。那么,当一件商标投入市场进入消费者的视线之后,经过使用将会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印象就是标识性作用和区分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要保护已经在先使用的“印象”效果,就要把握在先使用原则:1、快速行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了商标设计的构想和理念之后要快速行动进行商标申请工作;以防止被别人抢注。2、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应当进行商标的查询,如果查询的结果中没有与此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应当对新设计的商标在申请之前投入使用以争取赢得“在先的使用”。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第一,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内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的,在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后一申请即享有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优先权,这就是申请优先权。第二,商标如果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以该展出日期作为申请日,这就是展览优先权。如果你希望自己能够很好得享有优先权需要做到:

    1、谨记六个月。在规定的优先权日期内提出申请,即在国外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是在标注该商标的商品展出之后的6个月内;

    2、必须是“同一”,即必须是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如果在国外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是A商品B商标,只有在国内也是以A商品B商标提出申请才享有优先权;

    3、莫忘“声明”。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出书面声明;

    4、牢记三个月。要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5、保存证据。诸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如果未在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的或者未在三个月内提出证据的,就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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