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动漫产业及动漫卡通形象
动漫,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或漫画为载体,通过赋予有或无生命的形象以人类的感情、动作与命运,使其拟人化、夸张化的艺术表现形式。围绕动漫作品可以开发出完整的产业链,不仅包含图书、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等直接产品的创作、出版、播映和演出,还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主题公园等衍生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因此,动漫产业属于国家大力扶持的创意产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
成功动漫作品核心要素是拥有高知名度的动漫卡通形象。作为用虚拟或实在的人物、动物作为模型经过创作、设计、处理的拟人化表现形式(如铁臂阿童木、变形金刚、蝙蝠侠等),动漫卡通形象往往设计独特,容易记忆,具有便于识别的内在显著性。现代社会消费者重视个性化的需求和精神愉悦的感受,动漫本身就具有老少皆宜的娱乐价值和文化价值。动漫卡通形象能以其独特的个性让消费者对其产生亲近感和愉悦感,从而对动漫作品所传达的理念和文化印象深刻并乐于接受。
商标权对动漫卡通形象保护的优势
美日韩等动漫产业大国的经验证明,政府的先期扶持政策对于动漫产业的起步非常必要。但是,动漫产业若想持久发展,必须依靠市场力量来实现优胜劣汰,最终通过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不断创作出优秀动漫作品。在一部优秀动漫作品中,最能体现其核心竞争力的则是作品中创造的动漫卡通形象。因此对动漫卡通形象的法律保护对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对动漫卡通形象提供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综合性保护。比较而言,对动漫卡通形象提供商标保护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首先,著作权的产生具有独立性原则且权利确认无需履行任何行政许可或备案程序。因此一旦侵权人以独立创作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并举证,权利人若要维权只能依赖于冗长的诉讼程序,由司法判定侵权人所提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无需实质性审查,只需符合新颖性原则即可。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尽管易获授权但其权利基础不够稳定。此外,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对保护客体有严格的保护期限,无法对市场上长盛不衰的卡通形象提供持久保护。如果将动漫卡通形象申请为图形商标,则该形象相对于消费者的识别功能将大为增强。由于在商标注册前已对动漫卡通形象的显著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在未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的形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判断则变得相对容易。特别是,如果动漫卡通形象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更能得到与知名度相符的跨类别保护。可见依靠商标权能够对动漫卡通形象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此外,由于商标权可以续展,那些具有广泛市场认知度和持久影响力的动漫卡通形象一旦获得商标保护在理论上便具有无限生命力。
为动漫卡通形象提供商标保护的最大益处在于可将其固化为动漫作品的永久性品牌标志和象征符号,并且可以随动漫作品的后续创作和内容的不断丰富而被赋予全新的当代流行元素。在这种情形下,商标保护不仅能够保证动漫卡通形在相关市场传播效果和附带经济效益达到最优化,同时在更深层次上还能够被赋予承载动漫作品中所体现的与时俱进的民族传统文化和人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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