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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中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11-17 点击次数:1950

    在查办商标案件过程中,工商机关如何收集商标在国内注册的证据?

    答:一是要求投诉人提交;二是请求商标事务所出具证明;三是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交其所使用的商标的注册证明文件;四是中国商标网下载相关注册资料。

    工商机关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答:否。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直接适用法律规范,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工商机关不能直接适用。根据行政应当与司法一致的原则,工商机关可以参照适用司法解释。

    如何确定商标相同、商标近似?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如何确定类似商品或服务?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如何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以及商标的“相关公众”的范畴?

    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因此,商标的“相关公众”包括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者经销者等商标的使用者。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规定?

    答:《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有两项:一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商标“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

     商标投诉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证明其投诉主体适格?

    答:根据商标投诉人的具体身份而定。一是投诉人是商标注册人的,必须提交商标注册证、身份证明和投诉书等;二是投诉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必须提交该机构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书等四种证明和文件;三是投诉人是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必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投诉书等三份证明和文件;四是投诉人是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必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放弃投诉处理证明(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投诉书等三种证明和文件;五是投诉人是注册商标财产权利合法继承人的,必须提交已继承证据材料,这种情况只适合自然人是注册商标人的情形。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如何确定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如何确定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果未能获取当事人的帐册等相关证据,当事人自称没有建帐并在笔录中供认了经营额,能否采信其供认的经营额?

    答:参照《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一是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二是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三是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是指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

    关于侵权产品的市场的中间价格,可以由被侵权人提供并由办案机关认定;也可以由物价鉴定部门鉴定。

    如果未能获取当事人的帐册等相关证据,当事人自称没有建帐并在笔录中供认了经营额,经审查,其供认的经营额合理的,可以在二次询问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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