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比例反映专利申请的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我国三种专利申请的平均授权比例是54.93%,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比例仅为27.09%。在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比例为34.21%,国内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授权比例为19.81%。国内申请人的专利授权比例明显低于国外申请人_lJ。究其原因,既有发明创造本身水平上的差距,也间接反映出国内专利发明人对专利法理解和掌握程度的不足。应该明确的是,专利授权并不仅仅和专利审查员有关,经过专利发明人的努力,在专利申请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完全有可能提高专利授权的几率。本文拟从专利发明人的角度,结合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提高专利授权几率的具体对策做出分析。
1理解专利授权的客体要求
我国《专利法》确定的可授权专利类别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定义上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内在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主要保护的是一种可见的设计。一项发明创造依据其保护的主题、目的等正确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别,能够有效提高授权率、增强专利授权后的保护力度。外观设计的区分相对简单,在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是发明与实用新型的类别选择问题。发明与实用新型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三,一是保护范围不同,发明保护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仅可用于保护产品;二是审查程序不同,发明必须经过实质审查,保护力度大,但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3—4年,而实用新型只须经过初步审查,授权快,但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三是费用相差明显,授权前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费用包括900元申请费、2500元实审费及50元印刷费,而实用新型仅需缴纳500元申请费即可。由此可见,选择申请类别时,首先要看研究成果是产品还是方法,若是方法则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是产品时,则要综合考虑创新程度、经费情况、市场推广计划等,创新程度较小且急于占领市场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尽早获得专利保护,创新程度高且经费充足的可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较大的保护力度。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专利申请,如既要求较大的保护力度,又希望在短期内授权,可以采用同一内容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策略,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待发明专利经过审查获得授权许可时再放弃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此种方式可以最好的达到专利保护效果,缺点是费用较高。
除了明确专利授权的客体要求,专利发明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还必须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包括: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于交界领域的研究成果,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务必注意申请主题的确定。例如:“一种心动过速的治疗方法”,直接申请该方法必然会因属于不授范围而被专利局驳回,若想得到专利保护,我们可以采用变通的手段,如对该方法中使用的特殊设备等申请专利,从而实现对该疾病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2理解发明专利授权的新颖性要求
发明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可以简称为“三性”,及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创造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三性”中的实用性比较容易满足,创造性则主要由审查员根据文献检索的结果综合做出判断,就发明人而言,“三性”中可控性最强的实质性条件是新颖性。许多发明人常常由于不理解专利授权的新颖性要求,而将一些显然无授权前景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掌握专利授权的新颖性要求,对于在研发过程中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减少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均有较大帮助。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下的定义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相结合的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公开发表要求世界新颖性,而公开使用等仅要求国内新颖性p。应当引起发明人注意的首先是,此处的出版物公开是国际范围内的,因此,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仿制国外药品而在国内生产出的新药均不可获得专利保护。其次,此处的出版物公开不排除发明人本人的公开,实践中导致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的行为常常来自发明人自己。部分发明人简单认为论文著作权是我自己的,技术理应属于我自己,论文发表后申请专利不会影响新颖性。实际情况是,只要经过公开发表,发表的内容就已成为公知技术,无论发表者是谁,之后就同一主题进行的专利申请均丧失新颖性。更为严格的是,以口头交谈、学术报告、讨论会发言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除非之前有保密约定,也会被等同视为已公开。由此可见,科技人员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有申请专利前景的成果,一定要先申请专利,再发表学术论文。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然,突出新颖性也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取决于权利要求书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经过检索确认其内容与现有技术有较大差别的专利申请,可尽量将保护范围写得宽一些,多用一些上位的概念加以概括和提炼;而对于与检索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比较接近的发明,就必须仔细分析二者间的实质性差别,将保护范围写得窄一些,重点突出区别技术特征,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
3正确选择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替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申请专利时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是提高专利授权比例的重要保证。其原因就在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一件兼具法律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一般科技人员和没有技术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很难做好该项工作。发明人在技术上是专家,但对专利法的要求、尤其是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不够掌握,因此,写出的文件要么不满足形式规定,要么保护的范围过窄,难以达到保护效果。此外,专利申请、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相对较长,其间既要答复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又要缴纳各种费用、遵守各种期限的要求,发明人常常难以应付。而专利代理机构的正式专利代理人均有较长时间的从业经验,既对专利法的各项要求熟练掌握,又有较好的技术背景,因此可以最大限度的为专利申请人争取权利保护的范围。此外,各代理机构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均已实现计算机管理,因此可以及时提醒发明人,从而避免了由于时间延误等造成的专利申请权丧失。
确定了有必要选择专利代理之后,需要解决的便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的问题了。当前对于专利代理人国家实行资格准人制,只有拥有理工科本科学位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才能代理专利申请事务。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首先应看的是所选人是否拥有资格证书。当前,由于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相对较少,许多专利事务所中采用的工作方式是先由无资格的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然后借用他人资格证书将文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因而提交文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确定专利代理人时一定要查看被委托人有无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其次还要问清代理人的技术背景,应尽可能选择技术背景相似的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如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生物或化学技术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希望机械或电子专业出身的代理人能够提出生物领域的意见和建议是不现实的。只有了解所属学科的现有技术和发展方向才能写出最好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面,发明人在配合专利代理人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专利交底材料必须将发明内容和现有技术全部写明,原因很简单,代理人尽管具有某方面的技术背景但却并不具体从事该领域的工作,因此对于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远不如发明人了解。只有专利代理人深人理解了发明的内容,才能有针对性的写出最佳的申请文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部分发明人不愿公开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或者明知有与发明更接近的现有技术却不向代理人指出,其直接后果便是,发明申请由于公开不充分或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二是专利申请文件不能急于求成。专利申请文件是法律文书,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其修改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发明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前,一定要和专利代理人充分沟通,并留给代理人足够长的时间认真撰写,而不能今天找到代理人明天就要求上交申请文件,这样做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发明人自己。
以上从专利发明人的角度,对可提高专利授权几率的对策进行了探讨。专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历史,因此在许多方面还处于不断探索、不断提高的阶段。相信通过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专利事业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而国内的专利申请案也能同国外一样,取得较高的授权比例。
copy © 2025 星澜网络科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2023015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