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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权

发布时间:2025-01-12 点击次数:1663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临近和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作为知识成果集中地的高校,其以专利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是高等学校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高等学校能够及时处理好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性的重要保证。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常见的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包括:委托研究开发中的、合作研究中的、人才流动或兼职弓l起的、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纠纷等。下面分别论述。

1委托研究中出现的专利申请权纠纷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给高等学校的科技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好机遇,高等学校利用自身优势承担了大量企业委托课题,在取得很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后,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由此可见,技术合同法对委托研究取得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有明确规定,高校作为技术开发方,理应拥有专利申请权。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往往较复杂。学校为了获得研究开发经费,有时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允许企业作为共同申请人申报专利,还有的企业甚至不经高校同意擅自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例如98年7月,山东某高校和江苏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委托高校开发一种化学产品。99年3月高校将产品配方交付企业之后,企业在产品中试过程中,经过筛选,发现该产品还有新的用途,于是独自将产品及产品的用途申报了发明专利,高校发现后随即引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管理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到,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共有7个权利要求,其中4个权利要求涉及到高校研究开发内容,因此,要求企业重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删除有关内容,仅保留属于企业自己发明创造的3个权利要求。

2合作研究中出现的专利申请权纠纷

    当今科学技术研究要有大的突破,必须进行多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高校与研究院(所)之间的科技合作是加速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途径。合作方式则形式多样:或共同承担研究课题,或派有关人员到大学进修协助科研工作,还有的是跨单位帮助培养研究生,及知名专家在多个大学同时兼职等但随着合作的增多,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事先对研究取得的成果不做明确规定,或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不善,就极易产生专利申请权纠纷。例如:某企业一工程师利用到大学进修的机会,在帮助教授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将教授多年的研究私自申请专利,待教授知道后,引起专利申请权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高等学校对此类研究产生的成果归属事前应有明确规定。防止被外来人员钻管理不善的空子。同时,高校研究人员应建立课题保密制度,注意保存科研记录和档案。一旦产生纠纷,也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作研究产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目前还常出现在高校承担的国家计划项目中。国家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在申报各级政府的自然科学应用研究课题时,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但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是高等学校唱主角,企业仅仅是提供一些实验场地或做一些辅助性工作。项目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谁有权申请专利呢?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合作开发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或其它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各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它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但是,技术合同法所说的。合作研究”应是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双方或各方都对技术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如果企业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提供一些方便或做了些辅助性工作不应属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不应享有专利申请权。因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为:是指对发明刨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没有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企业中没有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根据专利法规定,企业就不能作为共同完成单位申请专利。但企业往往以共同承担的课题为由。要求享有专利申请权,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会弓发专利申请权纠纷。

3人才流动或兼职引起的专利申请权纠纷

    我国实施的人才战略,越来越有利于高校专业人才的流动和兼职。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为了加强自身建设,利用优厚的条件相互“挖”人才、抢人才的现象屡见不鲜。研究人员作为知识的载体,随着单位的变动必然存在着潜在的技术转移,单位“挖”的不仅是人才,更重要的是这些人才所掌握的技术。高等学校要想保护好自己的技术权益,必须在人事调动、离退休、解聘等人事管理方面把好关,把科技管理和人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业余兼职人员要经常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完善专利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专利申请权纠纷。

4职务和非职务专利申请权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权纠纷,是高等学校最常见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根据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按此规定,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大多数应为职务发明。但事实上,近几年高等学校非职务发明的比例却明显高于职务发明,因而产生了许多有关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纠纷。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高校不愿提供有关专利申请费用,使研究人员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报专利。高等学校每年都有大量创新性成果产生,研究人员将其申报专利前,一般先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支付有关申请费用,若学校不能支付经费,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会请求以非职务形式申报专利,这时,如果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极易使学校科技成果转变为个人所有,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埋下隐患。另外专利法规定: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护费和复审费职务发明为6o%,非职务发明为80%;由于在费用减缓比例方面非职务和职务不同,也使得部分经费紧张的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引起纠纷。

    (2)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目前,高等学校大多没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2001年之前,高等学校的专利管理一般由专利事务所代管,事务所属中介机构,由其行使管理职能显然不合适。从2OO2年开始,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变成了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无论是事务所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对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报专利,都是由科研人员自己决定,高等学校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对一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成果,部分人员就会钻学校管理不善的空子,将原本属于职务发明的成果以非职务形式申请专利。然后,私自进行转让,从中获取收益,一旦学校发现后,随即引起专利申请权纠纷。

    (3)现有的专利代理制度和审查制度不完善,也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在申报专利过程中,一般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与专利代理机构发生联系,只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专利代理机构就会为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并不需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出具非职务证明。专利代理机构也没有义务去追究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受理和审批时,只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不管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只要具备了专利的“三性”就可以申请专利,这就为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名义申请提供了方便。当然,也有少数将非职务发明以职务发明申请而产生的申请权纠纷。例如一项本应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市场预测拿不准,同时考虑到与单位的关系,可能会以职务发明的形式由学校申报专利;项目实施后若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而学校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过低,这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会反悔,要求重新确定专利申请权,从而引起纠纷。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据统计,国内非职务专利申请的比例远高于职务专利申请,这种状况与发达国家正好相反,这就是说有大量的职务发明创造变相成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了专利。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尽管专利法规定了一奖两酬制度,但实际工作中,高等学校真正落实的较少。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最近国家发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强调要彻底落实国家关于对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时,项目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②高等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方面,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依然存在。既然学校认为专利不如科技奖励、论文、成果鉴定等重要,科研人员就会把一些市场前景好的技术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专利,去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

    因此。高等学校必须把专利管理工作贯穿于科技工作的全过程,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做出明确的界定,严格制止损害学校技术权益的行为发生,同时,重奖对学校有重要贡献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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