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变更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依法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手续是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一旦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比如:一个企业的原名称是A,后来变更成了B,再变成了C。很多商标注册人会质疑:为什么商标注册人名义不能从A直接变更到C?甚至有申请人会直接提出:《商标法》哪一条写了要逐步变更?其实,《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说明,商标注册人及时办理变更是应尽义务,发生逐步变更的情况其实是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在先,虽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补办已经漏办的变更程序是依法办理,并无不妥。
为使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申请业务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商标局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正在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商标逐步变更申请程序虽然不违背便利申请人的初衷,反而是一脉相承的,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笔者认为改的应该是繁文缛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还是应该严格遵守执行的。如果任由商标注册人由原名义A直接变更到最新的名义C甚至是D,反而会给商标注册人一个错误的暗示,不利于商标变更申请按照常规程序办理。
再者,商标局颁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凭证,是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体现。一旦发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的,将使《商标注册证》记录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受到限制。比如说,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但没有进行名义变更申请手续,有可能会出现该注册人新申请的商标因存在自家未变更名义的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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