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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有影响力”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5-03-19 点击次数:207

作为注册商标数量最大的机构,如何判断未注册商标有影响力,坦白讲有一定的难度。当然在这种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当然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提前注册商标,保护产品。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行使权利有一个要求,就是“有一定影响”。不过,这个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以作出回答的问题。究竟“影响力”要达到何种程度,方能适用这个条件加以保护?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影响力”的判断依据以下几个因素:

1、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先使用的范围

2、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宣传推广程度

3、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消费群体业的认知程度

看似明白,但细细想来,这也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商标在先使用范围的标准?宣传推广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业内和相关群体的认知通过什么手段去了解等等,这都是实际中存在分歧的重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法官,可能认识的不同,容易造成审判结果的差异。

但即使如此,是否足够判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以下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进行考虑:

一、在对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进行判断时,应否考察该商标在国外使用的知名度(影响力)?

我的答案是,虽然商标有地域性要求,即在一定地区产生商标法律后果,但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早已突破过去所说的地域,不同国家的商品相互交易带来的结果是大量商标的相互认知度不得提高。如“美的”品牌的家电早已为世界熟知。所以,对于未注册商标的域外使用产生的知名度,在案件审理中,必须且应当考虑未注册商标在国外使用产生的知名度。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下,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举证“使用商标的影响力”应掌握的原则

我个人认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无异于是对他人的现实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伤害。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实质是要通过这一条件排除一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例如,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商标,不可能产生全国性影响力,但在使用地域确实有一定的影响,那么,这个商标在先使用范围的市场影响力应当推及全国,特别是与在后注册商标从事的行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时候,更应从宽,以更好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的前提下,对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影响的举证应从宽把握。

三、如何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时间。

我个人认为,《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是一个很重要的时间节点,对这个时间节点的判定,关系到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这个时间节点可能存在二种情形:

1、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他人已开始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2、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得注册商标前,他人开始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针对第1种情况,当依本条本款认定在先使用的商标的影响力应是无疑义的;

针对第2种情况,如果可以认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恶意抢注,则可以考虑将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的时间点定为商标授予前。

四、如果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之时,在先使用的商标尚未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后因继续善意使用该商标,至在后注册商标权人提出争议时,已在一定范围产生相应影响,法院应否适用本条支持在先者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也要视情况而定:

1、对于在后注册人属于恶意抢注的,可以视为在先使用人善意使用,并将这种使用产生影响力的时间点放宽到商标授权日前;

2、如果在后注册人非属恶意申请注册,则在先权利人不得依本条本款规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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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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