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法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1)这些地名一般只能说明生产商品的地方,而不能区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
(2)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获得该地名专用权即具有非他性,这种排他性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该地名。
(3)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该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内,或者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且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且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因此,县级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一般公众不知道的外国地名,不是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之列。另外由于地名涉及面广,有些为我国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之列,如北极、南极等。如果有人把南极、北极用在产品上,一般不会使人认为该产品来自南极或北极,不会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系。如我国的泰山、天山等也是如此。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商标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这是因为此项禁止性规定是在1988年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修订时开始执行的,故在禁止性规定执行前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成都”牌墨水、“上海”牌香烟等。
因为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有损我国的国家尊严,并形成对这些标志的不公平占有(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还会妨碍我国刑事管理国家特有标志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外国人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容易使公众对使用这类标志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中央革命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标志性建筑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表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或图案所组成,如“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名称和图形。
如果商标由国名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组合,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并且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则不适用本项规定。如“中华鼎”、“中华龙鸟”等则可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是,如果包含国名的文字组合后没有产生其他特定的含义,其整体也就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如某公司申请注册“China Star”(中国星)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驳回复审”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2005年3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避免因不健康的商标而给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构成,则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即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意外的其他情况,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伤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等。
如“六合彩”是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观音”、“玄妙观”“达摩禅”这类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习俗合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又如美国里茨集团查尔斯公司在中国注册“OPIUM”英文商标,注册分类表第3大类上,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水。英文“OPIUM”翻译为中文是“鸦片”。鸦片在中国近代曾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以鸦片为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有伤中国人民的感情。所以成都市工商局于199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此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即以注册不当撤销了此商标。
再如山东某酿酒饮料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以“二房”为商标的白酒投放市场,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工商部门认为:①“二房”商标在未获准注册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②尽管公司申辩说“二房”的意思是由两间茅草房起家,但其广告用语“绵绵二房,回味悠长”和“二房”商标文字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社会良俗和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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