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卡通形象获准商标注册后,对其保护目的应着重于起到良性调节动漫产业的杠杆机制作用,维护动漫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动漫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而健康发展。
1.依靠行政执法力量打击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产品
动漫卡通形象一经市场认可就会创造出庞大衍生品消费市场。针对该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产品,不仅严重侵害了卡通形象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并且由该卡通形象商标侵权掠夺性无序使用,会严重影响该卡通形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使其独特的商业价值显著降低,从而在根本上完全摧毁该品牌发展的未来。还应当看到,借助动漫卡通形象生产相关的主题衍生品,对于中国制造业实现在全球经济困境中重现生机并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特别是玩具、文具、服装等传统优势制造业与动漫卡通形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将有助于发挥产业比较优势,创造出独具特色,面向广大消费市场的产业链。
因此应当从产业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待打击假冒侵权动漫卡通形象产品的重要性。各地行政工商执法部门应掌握并熟悉本行政区划内依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已注册的动漫卡通形象商标,加大对涉及动漫卡通形象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知名动漫卡通形象往往蕴涵更大的商机,更易成为抄袭模仿的对象。因此,对全国知名的动漫卡通形象商标可以编列具体的动态的保护名录实施重点监管保护,使行政执法具有更强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2.规范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动漫卡通形象获得商标注册后,实施品牌授权,开发衍生产品,进行品牌经营,是商业拓展的重要前提。通过严密的商标许可方式大力开发和经营动漫衍生品是动漫企业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必然选择,也是重要的收益来源和长期利益保障。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鉴于通过商标备案能够确认许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将商标许可合同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依然是商标许可双方都乐于采取的举措。
作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审查机关,中国商标局应当综合研究动漫卡通形象商标许可合同的特点和性质,本着有利于保护许可双方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许可合同备案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现实市场中,玩具、文具和服装占据了卡通形象商标许可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份额。应结合玩具、文具和服装在商品类似群组划分上细密而严谨的特点,指导许可双方明确具体被许可商品项目,避免由于认知不同而产生纠纷和矛盾。
此外,卡通形象衍生品的质量水平,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卡通形象品质和品味的反映,也是卡通形象获得持久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对于许可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控制条款应严格审查,督促许可双方遵照实施。最后,还应当重点审核许可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对有可能产生纠纷的措辞,以补正的形式提请双方注意,并予以明确的规范。
3.积极利用商标权质押,解决动漫企业融资困难
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型动漫企业的发展瓶颈。无论是筹划拍摄动画片宣传动漫卡通形象,还是准备向市场投放相关衍生产品,相关规划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保障。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如奥飞动漫,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的创业板上市筹集到发展资金。但对于更多的中小动漫企业来说,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难的问题愈发严峻。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设定质押。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实践中,中小动漫企业向银行机构办理商标质押贷款却困难重重。主要瓶颈在于难于解决动漫卡通形象商标的价值评估和质押贷款风险控制。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正确评估动漫卡通形象商标的合理价值,其次需要厘清动漫企业依靠动漫卡通形象商标能否确立清晰的盈利模式以偿还贷款。因此,迫切需要一个专业组织去协调和沟通解决上述实际专业问题。处理好上述问题,小而言之,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燃眉之急;大而言之,也是脚踏实地的真正落实了中央对各级机关地方政府力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要求。笔者认为,中华商标协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可以根据动漫企业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会员单位的经营经验,较为准确的判断动漫企业是否有较为清晰的盈利模式和赢利前景。中华商标协会完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尝试指导协助解决相关动漫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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