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
(1)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是指由于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造成的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即商标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的转移具有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商标专用权主体发生变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所以,因继承或者因破产财产执行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等,接收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移转手续,才能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继承。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根本上说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凡属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民死亡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就是由于不了解商标法规吃了亏。2003年7月成都某企业到我办公室咨询,他说他申请注册“君游乐”商标,用在小食品上,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省外一家企业以注册,为此他专门到省外找到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当地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此企业因经营问题已经垮了。他认为企业已经垮了,那么就可以使用了,这样就使用了7、8年。但是最近他人拿着商标注册证上门要求他停止使用及商标。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他在知道省外企业倒闭后,应密切关注此商标,如一年期满该商标没有办理转移,就应依法提出注销该商标,以便自己重新申请注册。他埋头使用7、8年的后果是失掉取得该商标的机会。
(3)被撤销破产企业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是它的这种转让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本题第一部分讲到,因注册商标转让意外的其他事由造成注册商标主体变更,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对移转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接受被撤销或破产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国家工商局已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故商标(专用权)质押应向国家商标局登记。如某企业为开发新产品需向银行贷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企业将自己的经评估价值300万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于是企业与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应经国家商标局登记后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其质押登记证上的日期就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签订商标专用质押合同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商标注册人即出质人的不得将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另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因其权属未确定不易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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