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阅读专利文件时,在其扉页中经常会看到以下这种“分案原申请数据”的介绍,并列出了申请号和申请日期,那么这个分案到底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专利分案的相关知识。
专利分案在相关专利法规中有明确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实际上就是专利缺乏单一性),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通俗的讲就是我们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再提交一件与原申请说明书内容一致,但保护内容不一致的申请。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提分案申请的时机一般大体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
一、被动提出
当审查员发出缺乏单一性审查意见时(意思就是你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保护一项发明创造,保护两项是不行的);
二、主动提出
1、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的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可提出分案申请;
2、审查期间视撤的原申请,可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后提分案申请;
3、被驳回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不论是否提复审请求,均可在此期间内任何时间提分案申请;
4、复审及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提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上述规定的本意是,正常情况下第一代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是母案处于未最终结案状态,但规定“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的意思是原申请(作为第一代分案基础的母案)已经结案,但是在第一代分案仍然未结案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对第一代分案发出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分案通知书,则可以在第一代分案审查过程中的任意时间递交第二代分案,而不受作为第一代分案基础的母案申请处于未结案状态这一时间限制。此时,可以理解为第一代分案成为了第二代分案的母案。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分案最初的目的是给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一个再次提交的机会,这也是分案的最基本功能,但是实际上由于当今专利的发展也衍生出了更丰富的分案策略。
那么,在我们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什么时候才有提分案申请的必要呢。
1、当专利申请出现单一性问题时,而我们又需要保留删除的技术方案。
2、在专利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发出部分权利要求无新创性,但我们为了配合研发进度又希望专利能早日授权,这时候就可删除无新创性的权利要求,并将删除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同时争取到了一次主动修改的时机,给审查员否定的方案以重新复活的机会。
3、在专利申请时,由于撰写水平问题和对专利审查程序不熟悉的问题,有些有新创性的技术方案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又错过主动修改时机,为了弥补损失,就可以提分案申请,这样就能保护未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
4、由于提分案时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申请人可利用分案这一时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主动修改时间,申请人又可获得一次修改的机会。因此,提分案申请,申请人可多获得两次修改机会。
在我们进行专利申请时,为了保证专利质量及授权率,专利分案也是需要考虑的一环,所以对于专利撰写人员来说,要熟悉关于分案申请的专利制度规定。分案申请是基于母案专利说明书内容不能变化为前提的,因此,母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完善程度决定了分案申请的可操作空间。或者说,撰写一件新专利申请文件时,专利说明书的重要性要远大于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这对于专利技术交底环节专利撰写人和发明人的深入沟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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